三、工作任务和步骤
全市农村低保工作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准备阶段(2006年5月10日至2006年5月31日)。主要任务:
1.制订工作方案;
2.成立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3.建立各级低保常设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低保工作人员;
4.召开业务工作会议,布置相关工作;
5.起草相关文件,制定有关政策;
6.印制文件、表册等。
(二)调查测算阶段(2006年6月1日至2006年8月10日)。主要任务:
1.下发调查测算通知。
2.组织调查测算业务培训,布置调查测算工作。实行分级培训,市里培训到县、区,县、区培训到乡、镇,乡、镇培训到村,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保证调查测算工作质量和效率。
3.组织开展调查测算。各县、区集中力量组织入户调查,进行家庭收入核算,拟定纳入保障的人数,测算人均补差金额。在调查统计时首先要针对家庭收入核算项目明确统一的计算标准,防止出现偏宽或偏严的现象。制定出台《农村特困家庭收入统计计算办法》和《农村特困家庭收入统计计算标准》,逐户填写《农村特困家庭入户登记表》。
4.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的农村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既要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生活消费水平,又要考虑本级财政的实际承担能力。市区单独制定标准,四县执行统一标准,标准原则上界于国家公布的相对贫困线和绝对贫困线之间。标准的确定由农业、统计、物价、财政等部门根据2005年度当地财政收入、支出、人均占有财力等数据进行测算,并上报市政府审议确定。
5.进行汇总。分别以县、区为单位,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测算分别按照相对贫困线(924元)、绝对贫困线(668元)和当地确定的实际标准线进行调查测算汇总。通过调查测算汇总,确定拟纳入保障人数和资金需求总量,提出省和县、区财政匹配资金额度,为省、市、县、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市里负责组织、检查、指导所属县、区的工作。
6.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在调查统计的基础上,以《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和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研究制定《大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大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要着力体现以人为本、分类施保、适时救助、简便操作、动态管理、时限科学、整合救助资源的特点。在制定《大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同时,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动态管理考核办法》、《农村低保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农村低保信访接待督办制度》等系列规章制度,保证我市农村低保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