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在流动性较大的建筑、加工制造等行业就业的农民工,可本着“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参加住院医疗保险附加大额医疗补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3.对在本市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按现行的个体从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参加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缴费比例
1.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附加大额医疗补助: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6%加每人每年36元,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加每人每年24元。
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6%,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
“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形式的住院医疗保险附加大额医疗补助: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2%加每人每年36元,参保人员的缴费额为每人每年24元。
个体从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附加大额医疗补助及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同第一、二种形式;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4.5%。
2.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初次参加工伤保险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按不同的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风险较小行业的费率为0.5%,中等风险行业的费率为1%,风险较大行业的费率为2%。参保一年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上年度发生工伤事故情况,对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保障范围及待遇水平(见附件)
四、推进措施及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切实解决农民工的医疗和工伤保障问题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具体行动,是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制度保证。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和工伤保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要领导是专项推进行动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专项扩面行动的工作任务,确保从2006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实施全覆盖。2006年参保率达到20%、2007年参保率达到50%、2008年参保率达到100%。在工作推进中,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强力推进。
1.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医疗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管理。(1)要求各施工企业必须到市或区医疗保险局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暂按工程总造价的0.93%和0.35%为该工程从业人员一次性缴纳整个工期的医疗和工伤保险费,以有效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参保难、收费难、管理难的问题。(2)要把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其办理《安全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凡不为从业人员办理全员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或拒不整改存在问题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3)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将建设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测算的工伤保险费列入建设工程造价。在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明确批复前,在工程招投标时,暂按工程总造价0.35%比例将工伤保险费列入发包工程预算,待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批复后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