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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7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八届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

  大庆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促进市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勤政廉政建设,切实解决一些机关和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效率低下、办事推诿、资源浪费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监察对象(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和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活动。
  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内容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的投诉。
  (二)检查和调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和问题,主要包括:
  1.行政审批中的违法及其它不规范行为;
  2.违反政务公开制度和服务承诺的行为;
  3.不依法行政的问题;
  4.不履行法定职责或履行不力以及其它行政不作为问题;
  5.工作中推诿扯皮的问题;
  6.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
  7.其它违法、违规和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和问题。
  (三) 监察机关检查、调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时,重点检查和调查以下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对所负责的工作事项及时做出决策和采取有效措施,并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2.是否依法公开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有关事项,做到办事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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