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凡市内各级政府财政投资30万元以上非政府财政投资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队伍。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要进行公开招标;非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不占控股或主导地位,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可以公开招标,也可以采取邀请招标。市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七、建设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前,应当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需持相关许可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施工条件的准备情况,就整个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单项工程申请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其中建设资金的落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照规定交齐工程前期的各项费用。
(二)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工程,到位建设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建设工期不超过一年的,到位建设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
(三)已向施工单位支付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款25%的预付工程款。
(四)建设单位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不拖欠民工工资。
九、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商品房预售活动;加强对商品房现售的管理,在现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推行物业管理公开招标制。按照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相对分离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十、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区开发和老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园林绿化、环卫设施、供热、燃气、照明亮化、路桥、停车场、人防配套设施、水电讯及物业管理用房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从方案讨论、设计审查、项目批复直至工程验收都要全程参与,共同审查把关,并依法全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确保项目建设的完整性。
十一、实行清欠工作“一票否决制”,对存在拖欠工程款或民工工资且尚未解决的工程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未结算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记入企业不良信誉档案并不允许其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对拖欠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上述企业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