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维护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依据《
建筑法》、《
城市规划法》、《
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房产、发改等部门配合,按各自职责共同对全市建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权、条件、程序和时限,进行建设项目审批;不得违法审批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建设项目审批。
二、建筑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建筑工程立项文件批准或者备案之日起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报建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
三、市发改部门对没有资金来源或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立项,对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上期工程未达到配套齐全、功能合理、基础设施完善等使用条件的,对其下期工程不予立项;同时,按照全市住宅行业总体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对新的住宅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对未办理立项手续的工程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管线工程、城市雕塑)必须按规定办理规划“两证一书”和环保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如供热、燃气、排污等基础配套设施)规定的项目不予审批;经营性建设项目应依据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再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使用权实行竞价出让;规划设计条件一经审定批复,原则上不得更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循《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有关控制指标进行建设。
五、对行政划拨用地必须依据《划拨用地目录》,严格审批程序,严禁假借行政划拨搞经营性开发行为;对经营性用地(包括商品住宅、商业建筑、旅游、娱乐建筑等)必须全面推行竞价出让制度,最大限度地提高拍卖出让的比例;将社会信誉、资金实力、违法违规记录列入土地招、拍、挂条件。凡未经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予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