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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2007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全市、区、街道爱卫会组织和办事机构,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落实爱国卫生工作任务,有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二)健康教育。健全市、区健康教育机构,大力开展学校健康教育、医院健康教育、社区健康教育、车站和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健康教育,坚持开展控烟工作。
  (三)市容环境卫生。认真执行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健全各级市容环卫机构,完善环卫设施,加强清扫保洁,垃圾及时清运,公共厕所布局合理、符合要求,市容环境整洁,建成区绿化、集贸市场和建筑工地符合要求。
  (四)环境保护。综合空气污染指数(API)、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区域环境噪声、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和环境污染事故等方面的指标达到规定标准,无重大污染事故。
  (五)公共场所与生活饮用水卫生。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各类公共场所管理规范,卫生指标符合要求,卫生监督、监测到位,“五小”行业符合卫生要求;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
  (六)食品卫生。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整治工作落实,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控制措施有力,食品污染得到有效控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餐饮业开展量化分级管理,畜禽定点屠宰、管理规范。
  (七)传染病防治。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传染病管理工作落实,医疗废弃物处理符合要求,疫情报告、计划免疫和临床用血管理规范,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事故。
  (八)病媒生物防制。病媒生物防治经费落实,坚持开展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其中有三项达到国家标准,防制措施符合要求,落实病媒生物监测措施。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社区和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健全,卫生状况良好,市场、饮食摊点等商服设施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社区卫生服务符合要求。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城中村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卫生制度,环卫设施齐全,路面平整干净,无违规饲养畜禽,农产品交易、“五小”行业管理及环境保护符合规定;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和乱开店铺等现象。
  三、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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