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信息报告程序
(一)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对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二)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信息报告后,要立即向地市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地市级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立即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收集到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要及时进行分析,必要时要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五、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专项指挥部及现场指挥机构要随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事件处置情况及相关信息。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六、信息报告时限要求
(一)在确认为一般(Ⅳ级)或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地市级人民政府要在6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二)在确认为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发生地所在的地市级人民政府要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情况;遇到特殊情况,地市级人民政府在向省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对于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准确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在接到事件报告后2小时内以电话形式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说明情况。
(四)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报告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