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7〕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11号)要求,根据《大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庆政发〔2005〕30号)精神,现就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信息报告原则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实行责任主体报告原则、第一时间报告原则和按照事件分级分类标准,分级报告原则。
二、信息报告内容
按照《大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应对处置信息和分析评估信息。
(一)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测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和应采取的措施。
(二)对已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的信息报告,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及已采取的措施。
(三)对已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情况的信息报告,包括所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及需上级政府协调事项、处置结果及善后工作。
(四)对突发公共事件调查评估的信息报告,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及提供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
三、信息报告方式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方式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求,可先用电话直接报告事件初始信息,文字材料后补;续报,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求,通过网络或书面形式持续报告事件处置情况;终报,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报告事件处理结果及对整个事件的调查评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与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