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四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7〕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开展四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开展四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落实2007年市政府60件大事实事,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决定对目前市本级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政府发布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公用事业服务收费项目、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等四个方面事项进一步清理,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本次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增强行政效能、提高服务水平为目标,坚持依法治国、法制统一的原则,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此次清理工作,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政府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二、清理范围
(一)市本级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三)公用事业服务收费项目。
(四)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三、清理任务
(一)清理或调整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各单位在原有保留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尤其是2006年以来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没有法律依据或新法规取消的项目予以取消;对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市场和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和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清理或调整;对法律、法规新设定的许可审批项目予以增补;对属于县、区权限的,要还权与县区,或依法划分市与县区权限。
(二)2006年底前以市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或者已被新文件代替、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的,或不适应现在情况的,要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或者需要增加新内容的,予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