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结合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强制淘汰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按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污染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制度,严格限制高能耗、高水耗、重污染的项目建设,积极发展高增值、低消耗、少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绿色产业,促进污染防治从末端控制向源头和全过程控制转变。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强度应控制在全市平均水平以下,新增工业废水COD浓度原则按100mg/L控制,工业废水氨氮浓度原则按15mg/L控制,同时要按清洁生产要求控制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70%。新、改、扩建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设施必须采取先进的脱硫、除尘措施,严格控制污染物增量。
(五)加强新、老污染源监督管理,重点抓好石油、石化、电力、食品加工、皮革和造纸行业的污染控制,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努力实现“增产减污”。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由各级政府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限产、限排,经过限期治理仍达不到控制要求的,必须依法予以关、停。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2007年底前完成实施排污许可证的技术准备工作,2008年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六)切实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各项要求,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确定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制定强制清洁生产计划,监督重点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和实施清洁生产方案。
五、总量控制计划的考核
“十一五”期间,将总量控制内容纳入区县长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体系,逐年考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完成情况。到2010年,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包括五种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情况、污染源限期治理完成情况以及环境质量的变化情况等。考核结果将作为考核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工作政绩的依据之一,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附件:1.“十一五”期间大庆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
2. “十一五”期间大庆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
3. “十一五”期间大庆市烟尘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
4. “十一五”期间大庆市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
5. “十一五”期间大庆市工业粉尘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
附件1
“十一五”期间大庆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