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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2.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为市控和各区、县控两级,并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层层分解落实到各排污单位,逐级实施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原则上市环境保护局直管企业由市政府直接分配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并进行管理,县、区和高新区分管企业由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分配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并进行管理。
  3.突出重点,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区域削减能力和环境状况的差异,在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时区别对待。
  4.稳定达标,总量削减的原则。总量控制计划指标的分解应在各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原则上分配到各污染源的污染物允许排放量不应超过该污染源的稳定达标排放量。“十一五”期间,按国家要求松花江水系执行一级排放标准,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控制。
  5.留有余量,持续发展的原则。总量控制计划指标的分解,要考虑“十五”期间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排放总量要求,并顾及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要预留一定的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调节指标,以备日后的发展。
  (三)目标分解。
  “十一五”期间,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在确保实现省政府下达的大庆市总量控制目标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县、区、高新区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排污基数、经济发展水平和削减能力以及国家、省、市的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按市控、区控和县控进行分解,结果见附件。
  四、总量控制计划的实施
  (一)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的有力措施,是控制环境污染、巩固“创模”工作成果、建设生态市的重要环节。各县、区、高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落实减排工程项目,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总量控制计划的落实和实施,要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确保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计划规定范围内。
  (二)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污水收集管网,配套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充分发挥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加快污水处理费改革进度,县级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6元/吨。
  (三)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水的综合利用和处理。2008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实现污水稳定达标排放;2010年底前,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畜禽粪便和污水要达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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