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7〕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大庆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根据《“十一五”期间黑龙江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统一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计划。
  一、总量控制指标和目标
  “十一五”期间,国家确定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等五种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
  根据《“十一五”期间黑龙江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下达我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综合考虑环境统计结果、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承载能力、区域削减能力等因素,确定了区域总量控制目标和削减任务(见附件),确保到2010年,五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指标范围以内,并力争有所减少。
  二、总量控制基数的确定
  (一)总量控制计划指标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烟尘,为全社会排放量,包括工业污染源排放量和生活污染源排放量。
  (二)总量控制计划指标中的工业粉尘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排放量。
  (三)主要污染物控制总量基数,以2005年环境统计结果为基础,以满足相应大气环境功能区目标为原则,结合清洁生产要求确定。
  三、总量控制计划的分解
  (一)分解范围。
  为实现我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将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我市各县、区、高新区及辖区内重点工业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二)分解原则。
  总量控制计划的分解,以有利于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实现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污染物排放的削减以及环境质量的改善为总原则,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整体控制,服从总目标的原则。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以省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为总目标,确保我市到201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