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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十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竣工验收备案
  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实行综合备案和社会评审制度,社会评审结果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主要依据。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有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全面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立即组织社会评审,评审工作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经评审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社会评审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二)社会评审工作,由业主代表、相关专家、物业管理企业代表、区人民政府及社区代表组成的临时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进行。
  评审小组总人数为九人,其中业主代表和相关专家各三人,物业管理企业、区人民政府及社区代表各一人。同时从相关专家中推选组长一人,从业主代表中推选副组长一人。评审小组每个成员拥有一个投票权。
  业主代表和相关专家的产生,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该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购房人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签过程及结果应当公开,并由公证机构现场进行公证。
  评审小组成员的产生实行回避制度。
  (三)社会评审内容
  1.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是否齐备;
  2.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3.其他有关材料及证明。
  (四)评审小组应当审验相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到现场进行实地评审,并组织召开评审会,根据评审情况作出评审结论。评审过程中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参加。
  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需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情况或者查看相关材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推诿。
  评审小组应当对评审结论出具《大庆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社会评审意见书》(以下简称《评审意见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评审意见书》在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公示三日。有关单位及业主对《评审意见书》有异议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异议理由成立的,重新组建评审小组进行社会评审。重新评审的结论为最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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