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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7〕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规范建设行为,切实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住宅建筑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交付使用条件
  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环境保护设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生活用水设施符合国家卫生、节水相关标准,并经验收合格,正式供水;
  (五)排水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并经验收合格,雨、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
  (六)供电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并经验收合格,正式供电;
  (七)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八)完成室内燃气管线、设施的安装和室外燃气管道的衔接,保证燃气供应;
  (九)电话通信线及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线接入市属区域性有线电视网;
  (十)绿化、道路、铺装、休闲广场等室外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设计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十一)小区做到清洁、平整,严格按照建设部规定的标准设置环卫设施,建立完整的垃圾收运体系。分期交付使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与施工工地隔离;
  (十二)已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并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
  (十三)相关公共服务用房及配套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并办理承接验收手续;
  (十四)小区及工程建设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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