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红十字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7〕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7年6月27日市政府八届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红十字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
大庆市红十字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新型社会医疗救助体系建设,逐步解决部分危难病人因无钱而放弃就医问题,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的宗旨和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红十字医疗救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红十字会成立“大庆市红十字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由市红十字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会计及各区红十字会的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各一人组成。市红十字会正、副秘书长任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其他成员为组员,日常具体工作由市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红十字工作的主管部门,对红十字医疗救助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以下途径募集:
(一)接受境内外依法成立的机构、企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收入,包括捐款、有价证券、专利转让、遗产等;
(二)市红十字会组织的义诊、义展、义演、义卖、义赛等活动的收入;
(三)医疗救助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获得的利息收入;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拨款和资助;
(五)通过医疗救助资金产生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登记注册,妥善保管。
第七条 医疗救助资金属于政府监督下的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审计部门不定期对其财务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