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对种养殖农业投入品及生产过程的治理;大力加强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抗生素和水产品“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以及蔬菜、水果中禁限用农药等禁用药物残留监测;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鱼药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和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强化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监督管理。到2007年年底,全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大中型批发市场均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蔬菜、畜(禽)、水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明显下降;基本杜绝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此项工作由市农委牵头,市质监局、市工商局配合。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对食品企业和小作坊的治理整顿,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坚决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乳制品、饮料等高风险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禁止使用定量包装,限定区域销售,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规范小作坊的基本生产条件,帮扶具有一定生产条件的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开展食品生产比较集中及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地区的区域整治,进一步完善区域监管责任制;加强对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督促获证企业持续保持和改进生产条件;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到2007年年底,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上加贴QS标志;食品小作坊全部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基本消除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基本遏制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各县级以上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基本消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行为。此项工作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配合。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对食品经营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清理,完善食品交易和退出机制;推进实施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及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查验和标识标签管理;推进食品交易市场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的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审查等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大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小摊点的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对售假问题严重的市场,抓住运输、仓储、保管、销售等环节,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到2007年年底,全市县级以上城区市场、超市均应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级以上城区消灭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行为;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记录货物来源。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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