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迎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检方案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7〕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迎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检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大庆市迎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检方案
为顺利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查技术评估,依据“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大力改善人居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开展城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推动环保事业健康发展,努力实现新的跨越。
二、总体要求
各指标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国家技术评估工作,做到精心准备、精心安排、精心组织,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调整后的30项指标落实责任,落实措施,高标准、高质量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三、责任落实
根据《关于“十一五”期间大庆市持续推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庆政发〔2007〕15号)关于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任务进行如下分工:
(一)基本条件
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2.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3.环境保护投资指数。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二)社会经济
1.经济持续增长率。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2.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责任单位:市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合单位:市统计局;
3.单位GDP能耗。责任单位:市经济委员会,配合单位:市统计局;
4.单位GDP用水量。责任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统计局;
5.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统计局。
(三)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