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7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7日)废止湖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湖政办函[2002]19号文件转发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称施工图)审查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图审查,是指依法取得相应审查资质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的机构(单位),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国家、省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对建筑工程施工图的政策性、安全性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范围内的施工图审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考核。
第六条 在本市范围内建设的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规模较小的临时建筑和农民自建的二层以下住宅除外)。特级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查,一级及以下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