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庆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切实减轻农工负担,确保不反弹,国有农场要改革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在对国有农场耕地进行核实的基础上,将国有农场现有耕地划为责任田和机动田两部分。责任田按照国有农场所在县(区)农民实际二轮土地承包平均面积,以在场户口为依据分给农工及其家属,在册农工可适当高于家属,其承包经营权可参照农民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保持长期不变;对国有农场耕地总量较少,其平均承包面积低于当地农民实际二轮土地承包平均面积的,应提高责任田比重,机动田最高不得超过10%。要合理确定农工责任田面积,防止通过减少农工承包责任田土地面积等方式损害农工利益。
  责任田只收取规定的土地承包费。改革后的土地承包费(不含按政策规定新增职工自身受益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标准不得超过改革前土地承包费扣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余额,防止国有农场通过提高管理人员工资、加大管理费用和增加企业利润等方式,加重农工负担。机动田依照民主程序经国有农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竞价发包,同等条件下本场职工优先,实行市场化运作。具体办法按隶属关系由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备案。
  (五)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的投入。
  税费改革后,要将国有农场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建设的支持力度。国有农场要继续增加对场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国有农场可以参照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履行民主程序,筹资筹劳进行场内公益事业建设。国有农场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筹劳每个农工每年不得超过10个工日。享受省财政“以奖代补”政策。
  (六)逐步完善农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国有农场原则上应按照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委员会、畜牧水产局《关于解决省直农牧渔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黑财〔2003〕1号)、《关于省直农牧渔场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黑农财〔2003〕39号)精神,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要认真解决好农工的社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问题,具体办法按照我省完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有关政策和省、市的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政策执行。
  (七)落实国有农场职工及家属的非农业户口和最低生活保障问题。
  按照省公安厅、省农业委员会、省畜牧水产局《关于落实国有农牧渔场职工及家属城镇非农业户口的通知》(黑牧综〔2005〕63号)精神,落实国有农牧渔场职工及家属的非农业户口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将国有农场职工及家属持有城市户口,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纳入城市低保范围;持有农村户口,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