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惠农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专门面向农村的,同样适用于国有农场,国有农场享受惠农政策按照隶属关系办理。
三、积极推进国有农场综合配套改革
为巩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成果,在深化税费改革的同时,按照“政企分开、市场运作、分类施策、保持稳定”的要求,适时推进国有农场综合配套改革。
(一)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
国有农场改革的方向是实行政企分开,按市场规则组建产业化、集团化、股份化经营管理企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并按属地原则交由市、县(区)政府管理,具体移交级次,由国有农场及其主管部门与市或所在县(区)政府商定。
国有农场一律停止办理招收正式农工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对国有农场临时聘用人员进行清退。严禁突击提拔和调动干部,严禁转移资金、私分财物和侵吞国有资产。
(二)积极稳妥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改革。
原按事业性质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农场,依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规定转制为企业。
按企业性质管理的国有农场,由工商部门核发企业营业执照,使国有农场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国有农场可继续实行现行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不变;可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由国有农场及其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与省农垦总局协商,划归省农垦总局管理;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改制为行政村,归属乡镇政府管理。
国有农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营体制,在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企业管理成本的基础上,可继续维持现行的经营体制,也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实行国有民营。国有农场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其股权主体性质已发生改变,应当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处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以保留划拨,不符合划拨用地要求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改革选择何种形式,由具有隶属关系的上级党委、政府在充分征求主管部门和国有农场及其职工意见后决定。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系统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改革具体实施办法,报同级政府审批。
(三)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制度改革。
国有农场要按照市场经济要求,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一是精简管理机构。国有农场要减少管理层次,实行农场、生产队两级或农场一级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二是精简管理人员。精简后的国有农场场级领导职数最多不得超过五人;生产队领导和管理人员按照生产队规模大小控制在三至五人之间,提倡兼职或交叉任职,兼职不兼薪。对国有农场管理机构所有岗位(按照现行干部管理规定,应由上级任命的除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照规定的程序实行竞争上岗。三是降低管理成本。在精简机构和人员基础上,大力压缩管理费用,推行农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各项支出,切实降低管理成本。
(四)改革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