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7日)废止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07〕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大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不断改善人居工作卫生环境,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进一步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
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和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大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卫生标准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并接受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领导,动员全民参与,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及时发布公共卫生信息,提高社会总体卫生水平,使社会总体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的行为进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举报,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八条 市、县(区)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县团级以上(包括县团级)企事业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均要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