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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I=0.01 │ 0.01>I>0.001 │ I<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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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 2-4 │ 2-3 │ 1.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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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经计算确定的集水区范围小于地下水影响半径,可根据当地水文地质条件和地貌特征等因素来确定准保护区的范围。也可按地下水水流方向取井群上游1000米到下游300米的范围。
第三章 饮用水地下水源的防护
第九条 对地表水补给地下水的河段,要保护地表水的水质,使水体水质不低于《GB3838-200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类标准。
第十条 用地表水和其它可用弃水回灌给地下水时,要保证回灌水水质,使水质达到《GB3838-200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和国家规定的相应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 凡分层开采的水源,均应严格止水,不能混合开采,防止受污染的含水层污染水质好的含水层。
第十二条 不能采用渗水井直接向含水层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也不能采用矿坑、溶洞、裂隙、渗坑排放污水,造成地下水的污染。
第十三条 在各级保护区内不能堆放固体废弃物和有毒有害废物,对各级保护区外堆放的固体废弃物和有毒废物,必须设有防雨、防渗措施。对深埋的有害有毒废物也要进行防渗处理,防止造成对地下水的污染。
第十四条 在各级保护区内不能大量施用农药、化肥及易溶盐类,也不能采用未经处理的污水灌溉农田。
第十五条 合理规划地下水的开采量,做到均衡开采,防止过量开采造成水源枯竭,或引起地下水水质恶化。
第十六条 一级保护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