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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建设规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征收程序: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一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照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减半征收项目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二)市级工业园区新建、扩建工业项目,属于市本级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年内免收;
  (三)哈大齐工业走廊工业生产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中小学教学用房、幼儿园、民政福利事业用房(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干休所等)免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按国家标准已设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在其厂(场)、库区范围内建设的工程项目,经批准后按标准的60%征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五)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以及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国家、省明文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项目的性质、功能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为准。其中,哈大齐工业走廊和市级工业园区免收规费项目,须由各区及高新区确认,并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在项目备案确认书中予以注明。
  第三十二条 除第三十一条规定范围之外的其它建设项目,原则上须正常交纳各项规费。特殊情况,确实涉及优惠政策的,根据实际,由建设单位申请,分管副市长审签,市工程建设规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市工程建设规费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议定。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项规费征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持市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征收规费。严格禁止无《收费许可证》的单位或部门征收各项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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