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征收程序:工程定额测定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由施工单位持中标通知书一次性缴纳。
第八章 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二条 征收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中、省直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三条 征收标准:工程质量监督费严格执行黑价联字〔1998〕23号、黑价联字〔2002〕7号文件规定标准,即:按受监工程的建筑安装产值的0.27%或0.189%(住宅工程)征收。
第二十四条 征收程序: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持中标通知书一次性缴纳。
第九章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五条 征收范围: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均应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六条 征收标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严格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97年第25号令规定的标准,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元征收。
第二十七条 征收程序: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章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 征收范围: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和使用单位,均应按照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九条 征收标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严格执行黑经冶建联发〔2006〕101号文件规定,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对销售袋装水泥的生产企业,按照销售袋装水泥每吨1元标准征收;
(二)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3元的标准或者折算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标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