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征收标准:
配套费严格执行黑价联字〔2004〕82号文件规定标准,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60元(含供热配套费35元,民用天然气配套设施15元),其中:红岗区收费标准为130元(含供热设施30元);大同区收费标准110元(含供热设施30元)。
第十八条 征收程序:
(一)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缴纳。对于投资规模较大、跨年度施工项目的配套费,可采取提出申请,经市工程建设规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签订协议分期缴纳的方式进行征收,但首次缴纳金额不得低于应缴配套费的30%,剩余部分按协议内容缴纳;
(二)配套费必须足额交纳,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用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或其它任何方式进行冲减、抵顶配套费;
(三)特殊情况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部门征收配套费。委托征收部分,凡没有按要求及时征收的,视为漏征,漏征项目的配套费不再由被委托单位追缴,而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费追缴程序统一进行追缴后,上交市财政;
(四)征收配套费后,由政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外配套设施。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以内的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完善后计入工程成本,严禁另行征收天然气设施配套费、供热设施配套费等各单项配套费;
(五)用于提升城市功能的大型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立项、建设;对于开发小区或单体建筑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外配套设施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在项目开工后一个月之内,持配套费缴费凭证,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到现场核实,并形成配套建设的初步意见,然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基本建设程序立项、批复,批复后由有关配套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设。未按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自行建设的外网配套设施,政府不予认可。
第七章 工程定额测定费
第十九条 征收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中、省直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工程定额测定费。
第二十条 征收标准:工程定额测定费严格执行黑建造价〔2006〕16号文件规定标准,即: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1%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