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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建设规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易地建设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征收标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收取。具体标准为:市区每平方米2100元,县每平方米1200元,若建设项目按市人防部门核定的标准建设人防设施,则该项费用免收。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核算: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除此以外的民用建筑,市区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5%修建防空地下室,县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3%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二条 征收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后,持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二)建设单位持人防主管部门开具的缴费通知书到财政征收部门足额缴纳费用后,人防主管部门为其办理人防工程建设核准书;
  (三)建设单位持人防工程建设核准书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预审合格证。

第五章 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征收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中、省直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 征收标准:养老保险费严格执行黑建造价〔2006〕16号文件规定标准,即: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99%征收。
  第十五条 征收程序:养老保险费统一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进行预缴,工程竣工结算时多退少补的办法。对于投资规模较大、跨年度施工的项目,可采取签订协议分期征收的方式,但首次缴纳不得低于60%。预收的养老保险费列入工程总造价,不再向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征收。

第六章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六条 征收范围:
  (一)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各类房屋建筑,均应按照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
  (二)关于原址拆迁重建问题。在同一个建设用地上,原有房屋全部拆除后,从基础开始重新进行其他房屋建设的,分两种情况征收:一是原有房主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按原有房屋面积予以回迁的,回迁部分作为新建项目定义中“留在原厂址的部分”处理,征收配套费时予以扣除回迁建筑面积部分配套费,但须具备公证部门公证的回迁协议书;二是不涉及回迁问题的,一律按新建项目处理,全额征收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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