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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建设规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出让手续,并按国家划拨补办出让手续规范中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土地使用者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时,要按规定调整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 征收程序:以招、拍、挂竞价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成交后,土地使用权取得者须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在全部缴全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第三章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第七条 征收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中、省直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包括改变使用用途、建筑重新装修)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第八条 征收标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严格执行黑价联字〔2005〕17号文件规定标准,即:民用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5元;工业建筑中的甲、乙类厂、库房按概预算金额的7‰征收;工业建筑中的丙、丁、戊类厂、库房按概预算金额的5‰征收;工业建筑中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及石油化工厂的生产装置区按概预算金额的1‰征收,最高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征收程序: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时进行缴纳。

第四章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条 征收范围: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的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费用。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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