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建设规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07〕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7年6月27日市政府八届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建设规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八日
大庆市建设规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规费征收管理工作,规范规费征缴行为,确保各项建设规费足额收缴,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规费包括:建设单位须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及施工单位须交纳的工程定额测定费。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出让金;市消防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市发改、财政、物价、规划、城管、房产、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与建设规费执收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建设规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出让金
第四条 征收范围: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征收标准:
(一)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直接以招标、挂牌、拍卖及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使用权取得者按其成交金额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如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可与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合同,并比照前项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