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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地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地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3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9日)废止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地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07〕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7年11月17日市政府八届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地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大庆市地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企业要按照“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加强企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企业应当依法保证安全生产资金足额投入并有效使用。
  第五条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计入生产成本,由企业专户存储,用于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改造以及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和安全培训等。
  第六条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常识的宣传,培育发展有企业特色的安全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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