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事求是进行有偿转移。依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实施程序和标准按《大庆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暂行办法》执行。拟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行业、系统和单位,需在此文件下发一个月内,向大庆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提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有偿转移手续。否则,视为直接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三)保障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退役士兵的权益。对分配到非国有经济单位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接收单位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存续期内非个人原因或严重过失,接收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托管。所有接收单位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为退役士兵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交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四)加大安置工作执法力度。所有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其复工、复职,军龄连同工龄合并计算。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社会公益岗位应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追究其领导责任,并依据《
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和《黑龙江省关于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对拒收单位每拒收一人处以70000元罚款,对法人代表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五)做好伤残、荣立二等功及高原条件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要高度重视伤病残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做好1~4级伤残军人的建房工作;对有工作能力的5~10级伤残军人,要无条件接收安置;对需集中供养和住院治疗的患精神疾病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解决医疗费用和提供就医所必需的便利条件。对于荣立二等功以上及高原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照顾本人意愿,由中直大企业接收安置。
(六)讲求实效,强化安置工作的严肃性。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报到后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生活困难且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退役士兵因个人原因在规定时限内不领取分配工作通知书、不到接收单位报到或不上岗工作的,从分配工作通知书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退役士兵要向市、县、区安置部门提出自谋职业申请,超过两个月既不到接收单位报到,又不申请自谋职业,或因个人原因三个月不上岗的退役士兵,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市、县、区安置部门不再为其安置工作或办理自谋职业,转回街道按待业人员对待,档案交由街道或当地劳动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三、多措并举,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要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在强化指令性分配、保证妥善安置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对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经批准由当地政府发给经济补助金,政府不再负责安置。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
(一)合理确定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费标准。按照省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2007年度大庆市区二年服役期满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20000元;提前退出现役,服役满一年的,自谋职业补助金为10000元;转业士官以城镇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基数,军龄超过两年的,军龄每超过一年增加1000元;服役期间有立功表现、申请自谋职业的,每立一次一等功,自谋职业补助金另外增加5000元,每立一次二等功,自谋职业补助金增加4000元,每立一次三等功,自谋职业补助金增加3000元。各县分别按各自的财力情况确定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