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2007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庆政发〔2007〕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庆市2007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大庆市2007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6〕9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为做好我市2007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渠道,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采取政府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同时辅以扶持就业、借助劳务市场安置等方式,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一)指令性计划安置。指令性计划安置仍是2007年安置退役士兵的主要渠道。落实指令性安置计划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二是用货币形式进行计划指标有偿转移。每个安置计划指标有偿转移的货币体现形式是70000元。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实行有偿转移时,必须接收安置完属本系统(单位)子弟的退役士兵后,经安置部门同意才能实施安置指标的有偿转移。
(二)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即自谋职业)是2007年安置退役士兵的一条重要渠道。实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填写自谋职业申请书和审批表,经批准后,签订《大庆市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协议书》,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和《自谋职业证书》。
(三)倡导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企业)安置。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实体工作,也允许非国有经济实体选用退役士兵。
(四)借助劳务市场安置。利用劳动部门的场所和信息,借助市、区两级劳动力市场,采取“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把退役士兵介绍给用人单位,让单位按需要选择用人,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优势。
(五)自行联系单位安置。退役士兵可在市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以外,自己找接收单位安置,但必须是市财政拨款以外的单位。
(六)结合实际安置。结合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的表现,对服役期间立功、授奖、评残或服役地域特殊、从事专业特殊的退役士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优先照顾退役士兵本人意愿,优先安置工作。企业划归事业单位的子女,2007年仍由原所属企业接收。各接收单位要妥善安置这部分退役士兵。招商落户大庆的退役士兵,原则上由其入伍前户口所在的区、县政府负责安置工作。
二、严格执法,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大庆市2007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黑龙江省城镇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坚决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一)科学制定安置计划。根据接收的退役士兵情况,2007年,市属企业、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各区(含开发区)按不低于在册职工人数4‰的比例下达计划。中、省直企事业单位依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按不低于职工人数9‰的比例下达计划。
凡在我市境内的所有机关、行业、系统和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都必须从国防建设、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主动承担国防义务,认真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行业、系统和单位都无权自行确定本部门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也不准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严禁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