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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矿产资源规划》的通知

  2.建立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制度。建立本市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储量动态台账,每年12月15日前将矿山企业年开采量和剩余储量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将矿山企业基础资料全部成卷归档,并加盖公章,以保障储量真实可靠、资源供需状况一目了然。
  3.对地热、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状况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建立监测体系。开展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调查与监测。重点对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主要勘查项目、开发规划分区、开发利用总量、开发利用结构与布局等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调查与监测。
  (二)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及恢复治理的调查与监测
  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有效调控矿业活动及其对土地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评价,调查矿山固体废弃物排放、分布、占用及损毁土地状况、尾矿利用状况及弃坑、闭坑矿山的生态环境状况,制定矿山环境保护规划。对因油气开发造成的土壤沙化、盐碱化,地下水超采等生态环境状况和经整治完工的工程进行定期监测、检查,建立矿山生态环境和地质灾害监测网点建设、群测群防体系建设、信息系统建设。
  (三)矿业秩序、矿业权市场建设的调查与监测
  1.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进行调查与监测。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对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但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对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并全面清理。
  2.对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矿业权、矿产地的单位和个人,要调查其在开采前是否委托具有相应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是否采用了合理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开采后要监测采矿权人是否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表。
  3.市矿产主管部门在严格监督、管理、引导矿业权人依法从事矿业活动外,应加强对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使我市矿业秩序、矿业权市场建设有序、健康发展。
  七、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
  1.本《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布、实施、监督、检查。
  2.本《规划》是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政策性文件,是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与采矿许可证的重要依据,是编制各专项规划及行业性矿产资源规划的依据。
  3.充分利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资金,支持规划鼓励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大力推进对外开放,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来本市投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创造公平竞争条件,吸引民间资金投入资源勘查开发和精深加工。
  通过兼并、重组、招标、拍卖等手段激活矿业权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项目融资等各种形式筹集资金,对预期经济效益好的有发展前景的项目,组建规范化的股份制企业。鼓励高新技术成果拥有者以知识产权入股开发矿产。
  4.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及管理必须以规划为依据。
  5.建立本市矿产资源数据库,形成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网络,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进行动态监测。
  6.制定规划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管理目标及措施。
  (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立法,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推广普及矿产资源法律知识,搞好矿产资源规划宣传贯彻工作,提高各级领导的认识,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矿山企业和采矿权人依法开采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2.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及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矿产储量管理、地质环境管理、矿业权市场管理、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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