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
(一)总体要求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矿山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同步,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防治次生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加强对矿山“三废”排放的治理及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逐步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做好生态矿业示范区建设。
(二)新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1.新建矿山既要考虑经济建设的需要,也要高度重视国家对矿山生态环境质量的具体要求。首先,必须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建设条件和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又无条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的新建矿山,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其次,要建立健全新建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和制度,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机制和环境监测系统,对造成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能及时监测、预测预报和采取有效的防治、避让措施。
2.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编制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分析矿业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提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预防和治理措施。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对矿业活动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对地貌景观的破坏和拟采取的防治措施等。
3.制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在服从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总体要求的前提下,从矿山实际出发,制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包括森林保护、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等,全面实施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运用高科技、新技术加强矿山生态环境和地质灾害的监测,确保防治工程及时到位、发挥作用,确保新建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率达到100%。
(三)生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
1.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管理体制,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科学技术、宣传教育等手段和措施,对矿业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和监控,防止矿山环境的破坏和污染。矿山生产要严格按有关规定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减轻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对于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或引发的地质灾害,应加强预防、监测,及时组织治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限产或者关闭。对于规模小、资源利用率低、严重破坏环境的矿山予以取缔,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矿山闭坑前,必须及时提交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报告,加强对环境变化和影响的动态监测,制定综合的、科学的闭坑计划,提高生态环境恢复水平。
2.严格控制“三废”排放和次生地质灾害的产生。鼓励、引导、监督矿山企业在矿山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面加大研究和技术改造的投入,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设备和管理措施,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水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总量;提高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利用率,减少其堆放量和对耕地、林地、草地的占用量,减轻对自然地貌景观的破坏、环境的污染和次生地质灾害的产生。
3.引导矿山企业增加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充分认识生态环境恶化的危害性,增强环保意识,树立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观点念。政府采取鼓励矿山企业提取利润留成等措施引导其增加生态环境保护投入,进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保护,提高矿区生态环境质量。
(四)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针对本市矿山环境状况,通过制定优惠政策、拓宽渠道、筹措资金实施对大庆油田采油区生态环境治理示范区的综合整治,推进全市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保护与建设工作,使矿区生态环境质量逐步提高。闭坑矿山必须完成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矿区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与保护工作。
六、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的调查与监测
(一)矿产资源储量动态变化、勘查和开发利用状况的调查与监测
市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勘查和开发利用状况动态监测。
1.核实资源,全面摸清矿产资源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