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发〔2007〕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专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鹤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专项实施方案
为做好“十一五”期间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省发改委“十一五”期间黑龙江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计划》),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增量、削减存量,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社会参与,提高认识、加大投入、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协调配合,综合推进,确保实现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减排任务及目标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控制在26780吨,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3720吨,削减率12.2%,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控制在35590吨(其中火电行业不超过18934吨),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729吨,削减率2.0%,烟尘排放总量目标控制在23630吨,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248吨,削减率5%。氨氮、工业粉尘控制在2005年水平,氨氮排放总量目标控制在1790吨,工业粉尘排放总量目标控制在4100吨。
三、主要减排措施
(一)产业结构减排措施
按照国家要求(生产能力和工艺设备)淘汰电力(“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炼铁(300m3以下高炉)、炼钢(年产20万吨及以下的小转炉、小电炉)、建材、电解铝(小型预焙槽)、铁合金(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电石(6300千伏安以下炉型电热产能)、焦炭(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玻璃(落后平板玻璃)、造纸(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纸浆生产线、排放不达标的年产1万吨以下废纸为原料)、酒精(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味精(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企业)、柠檬酸等主要行业落后生产能力计划安排。2007年底前关停鹤岗市光明造纸厂(生产能力2000吨/年)、鹤岗市工农造纸厂(生产能力300吨/年)两户造纸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