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市房产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购房人可以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房屋交易市场价格与原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差价部分的8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十四)加强集资合作建房管理。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执行。有剩余房源的,由市房产部门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成立领导组织。各级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市政府成立大庆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韩学键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洪恩担任,副组长由市长助理修利民、市政府副秘书长丁喜富担任,秘书长由丁喜富兼任。市发展改革委、房产局、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物价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房产局局长张国栋担任。各县、区政府按市领导小组架构成立相应组织。
(十六)明确部门分工。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立项;
房产部门要健全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具体指导县区相关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要严格规划审批,控制套型面积标准和相关规划指标,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保证基本使用功能,确保工程质量;
民政部门要制定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对低收入家庭进行资格认定;
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在土地供应中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切实保证供应;
财政部门要制定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筹集渠道,加强资金监管;
价格部门要根据规定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政府指导价格,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