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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九)实施整体推进。一是坚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市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增加政府住房调控能力,面向我市环境整治中被拆迁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二是坚持经济适用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由县区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解决辖区内被拆迁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三是继续鼓励有自用土地的困难企业自行拆除棚户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问题。
  四、明确准入对象标准
  (十)主要认定条件。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及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准入标准,主要从户籍、收入、住房状况等方面认定。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本市城市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的;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连续一年以上领取保障金的;无房或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的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购人取得本市城市常住居民户口满三年以上且实际居住生活的;只有一处住房且在棚户区内并被拆迁的家庭,或无房的低收入家庭;从未享受过国家住房优惠政策。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到“十一五”期末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条件及认定办法由市房产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四县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标准。
  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面积保障标准随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并由政府公示。
  五、健全规范管理制度
  (十一)严格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认定。健全社区受理、区房产部门会同街道等部门初审、市房产部门审核的“市、区、街”三级核准机制。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实行廉租住房准入、复核、退出动态管理。
  (十二)严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在建设项目开工之前由建设单位向市物价部门申报,经市物价部门确定后公示;对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并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按程序报送市物价部门确定后,方可销售。销售利润严格控制在3%以下。企业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以成本价格销售给本企业职工,不得向市场销售。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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