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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2.乡镇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继续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坚持“三个不变”,即乡镇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乡镇财政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乡镇政府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不变。乡镇政府在县财政部门指导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组织执行本级预算。
  3.强化管理,提高效率。强化对乡镇财政收支的监督管理,规范乡镇政府收支,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积极化解乡镇债务,减轻财政负担。规范县对乡镇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程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乡镇财政管理水平。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市政府要根据乡镇经济和财政状况确定改革的实施范围,不搞“一刀切”。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小、自身财力难以满足基本支出需求、依靠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保持基本运转的乡镇,是这次改革的重点。经济较为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大、自身财力能够满足基本支出需求并具有一定管理水平的乡镇,原则上也要推进此项改革,但在具体管理方式上,要坚持激励发展,循序渐进,逐步规范和完善。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核心内容是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实行县乡“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县乡联网”,由县财政部门监督和管理乡镇财政收支。
  (一)预算共编。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乡镇财力实际,兼顾需要与可能,明确预算安排顺序和重点,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乡镇政府根据县财政部门的指导意见,编制本级预算草案,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县财政部门对乡镇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乡镇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应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审批执行。
  (二)账户统设。保留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职能仍由乡镇财政履行,并由乡镇财政所统一管理和核算乡镇各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收支。保留乡镇财政金库,办理预算内资金收支业务。乡镇设置预算外资金账户,办理预算外资金收支业务。乡镇财政可根据实际需要保留“工资专户”和“村级资金专户”,在各金融机构开设的其他财政专户一律撤销。
  (三)集中收付。按照资金调度权上移、既得利益不变的原则,县财政部门对乡镇财政资金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乡镇财政收入由乡镇按年初预算组织征收和缴库,乡镇财政预算内资金入库后全部上划县国库。乡镇预算外收入要全部上划县财政预算外专户。乡镇根据年初预算,按月或支出进度向县财政提出支出计划和申请。县财政要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严格审核。对符合预算要求的支出,将预算内资金拨付至乡镇财政金库或财政专户,将预算外资金拨付至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账户,并按规定程序支出。同时建立公务费支出备用金制度,方便乡镇及时用款。
  (四)采购统办。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乡镇各项采购支出,由乡镇提出申请和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交县政府采购中心集中统一办理,采购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货物、工程和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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