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9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乡镇财政监督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和《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的通知》 (财预 [2006]4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必要性
乡镇财政自建立以来,对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一些乡镇存在财力不足、财政困难、债务负担沉重、管理水平低下等问题。为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建立县乡公共财政体制框架,规范乡镇收支行为,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搞好农村公共服务,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维护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稳定,迫切需要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加强县(包括县级市,下同)对乡镇财政监督管理。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加强对乡镇财政监督管理,规范乡镇政府收支行为,促进乡镇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提高公共服务保障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
1.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从有利于乡镇政权建设、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出发,将适合县管理的事权上收到县,将适合乡镇管理的事权划归到乡镇。在合理划分县乡事权的基础上,相应调整财权,使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应由县承担但县委托乡镇承办的事项,县财政应足额安排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