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二)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情况;
  (三)企业章程和制度;
  (四)签订、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情况;
  (五)职工奖惩情况;
  (六)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开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厂务公开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公布;
  (三)通过企业情况发布会、企业内部媒体公布;
  (四)便于职工知晓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厂务公开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和职工代表对企业公开的事项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厂务公开主要责任人。
  厂务公开主要责任人对企业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对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二十四条 职工依法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代表职工参与企业决策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公司工会主席一般作为董事会中职工代表的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公司工会一名副主席作为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与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的,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征求工会意见,邀请工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总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商定有关部门取消其当年评选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