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规划、技术引进、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企业改制、重组、破产、裁员实施方案以及财务预决算等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工资调整、奖金分配、生活福利和改制、重组、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等方案;
(三)评议、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外,有权制定、修改企业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企业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等同一区域,或者同一行业以及在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内,规模较小、职工人数较少而又比较集中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区域性或者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与公司股东大会应当依法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征集职工和职工代表提案,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民主管理活动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议题建议;
(二)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检查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职工和职工代表提案、合理化建议落实情况,厂务公开情况,集体合同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四)提名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和参加平等协商职工代表候选人;
(五)组织职工和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负责职工代表培训、评议工作,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六)办理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上一级工会应当指导、支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企业工会每年至少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一次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厂务公开制度,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