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铁岭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动态审核公布办法》业经2007年11月6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竞强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铁岭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动态审核公布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改善投资环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调整、取消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核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机构编制、财政、物价、监察、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行政许可项目审核公布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新增、调整、取消市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下列材料一式两份报市政府法制办:
(一)新增、调整、取消行政许可项目所涉及的行政许可主体;
(二)新增、调整、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许可项目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及依据;
(四)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在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五)其他有关材料。
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收到政府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审核。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在组织审核过程中,可以要求申报部门提供补充材料或者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在组织审核过程中,认为行政许可项目可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反馈;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