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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动态审核公布办法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铁岭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动态审核公布办法》业经2007年11月6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竞强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铁岭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动态审核公布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改善投资环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调整、取消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核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机构编制、财政、物价、监察、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行政许可项目审核公布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新增、调整、取消市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下列材料一式两份报市政府法制办:

  (一)新增、调整、取消行政许可项目所涉及的行政许可主体;

  (二)新增、调整、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许可项目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及依据;

  (四)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在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五)其他有关材料。

  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收到政府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审核。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在组织审核过程中,可以要求申报部门提供补充材料或者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在组织审核过程中,认为行政许可项目可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反馈;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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