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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7〕14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政府对价格宏观调控机制,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为防止市场价格发生不正常变化,用于扶持生产、平抑物价、稳定市场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组成,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基金征、管、用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主体为市政府。市财政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专户,负责基金的财务管理。
  第五条 基金的征集途径和标准:
  (一)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500万元,各区(不含经济功能区)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100万元,划入珠海市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作为基金的固定来源。
  (二)其它符合政策规定的价格调控专款。
  第六条 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用于“菜篮子”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偿投资和必要的借贷利息补贴。
  (二)对承担政府主副食品、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给予利息、仓租及其他必要费用的补贴。
  (三)由于市场突发因素,造成人民生活必需品(主食品)价格暴涨暴落时,为保护生活资料所采取的临时补贴。
  (四)用于政策性补偿,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时,对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给予适当补偿。
  (五)用于对特困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向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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