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必须按月向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金额,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后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五、统筹地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政府垫付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结余额的30%留存。
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计算,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月工资计算,本人月工资低于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
七、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七级为12个月平均工资,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月工资计算,本人月工资低于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七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0个月本人月工资,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八、一次性公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
《条例》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伤残津贴按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适时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
《条例》规定发给,并按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适时调整;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随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增长进行调整。
十、经办机构要按
《条例》规定,在自愿结合、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工伤医疗需求的实际情况,择优确定工伤定点医院、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定点康复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