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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意见的通知
(珠府办〔2007〕7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公安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意见
(市公安局  2007年11月28日)

  为贯彻落实省维稳及综治委“8.12”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现代技术防范手段的优势,维护社会政治和治安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按照“政府主导、公安主管、社会参与”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进行建设。公安机关具体负责系统建设的规划、指导、监督、验收和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系统(即公益性视频监控系统)的具体建设等工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在本单位管理区域内按照本意见建立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各单位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按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请公安机关审核申报方案和检测系统,接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组织的竣工验收,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搪塞推诿。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应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并积极抓好落实。
  二、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法规,以下地点、场所和区域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
  (一)车站、码头、机场、港口、城市交通要道及出入口、大型桥梁隧道以及停车场等交通枢纽和重要设施。
  (二)星级酒店(宾馆)、歌舞娱乐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三)城市公交车辆、长途客运车辆、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
  (四)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易制毒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五)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国家重点科研机构、各级文物古迹、近现代保护建筑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馆、库和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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