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本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并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和文盲申请者提供必要的帮助。有条件的部门应设置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公共查阅室或公共查阅点等设施,方便公众进行政府信息检索、查询、复制。档案馆作为查询、利用同级政府部门主动公开信息的场所,应为公众做好服务工作。按照
《条例》要求,全市务于2008年4月底前完成政府信息的公开。
(五)受理申请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受理工作。要制定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文本格式,规范受理程序,妥善办理申请,并根据省上和我市有关收费标准,在
《条例》许可的范围内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过程的成本费用。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等途径提交政府公开信息的查询申请。全市务于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申请。
(六)编制年度报告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根据
《条例》的要求,做好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的统计分析,按照统一的格式编制本级政府及部门当年的年度报告,并于第二年1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每年3月31日公布上年度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出总结分析。
四、保障措施
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准备和管理工作要统一协调,整体推进,全面安排,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扎实有效的做好我市施行
《条例》的准备工作。
(一)高度重视公开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做实
《条例》施行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