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开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两种形式。
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府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
2、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
《条例》规定对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向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受理并给予答复。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只对申请人公开。
三、工作步骤和进度
(一)制定《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依据
《条例》、《
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制订《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并于2008年3月下发执行,作为我市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依据。
(二)梳理信息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
《条例》的要求,对各自的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将信息划分为应主动公开、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三类。要抓好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要进一步清理和更新。教育、医疗卫生、公用事业、财税、工商、人事、劳动保障、民政、公安、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要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密切关注的政府信息为重点,加大梳理力度。对公开与否暂无结论性意见的,要加强研究、查明依据,防止简单化和极端化操作。各县市区、各部门应于2008年2月完成各自的政府信息梳理工作。
(三)编制指南和目录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统一的要求,组织专门力量,编制本级政府、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通过政务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询场所等途径公开,以供查询,并按要求进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正式公布前,应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予以调整、充实和完善。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并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
(四)公开信息
市、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及各部门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形式服从内容、方便公众办事和监督的原则,采取
《条例》中明确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