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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准备工作的实施意见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准备工作的实施意见
(咸政发[2007]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4月5日正式颁布,并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我市《条例》的施行准备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服务社会公众、提高服务效率、促进社会发展为目标,按照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拓宽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维护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和权利,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能力,促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咸阳建设的要求,为《条例》明年5月1日球迷、准确的实施创造条件,确保开好头,起好步。
  二、公开的原则、范围和方式
  (一)公开原则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在“统筹规划、全面安排、整体推进、由近及远、分步实施”的原则下进行,将《条例》的实施与贯彻行政许可法相结合,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与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与否的属性,做到积极稳妥,及时准确,公开、公正、便民。
  (二)公开范围
  鉴于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性强、技术难度大、任务繁重,我市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是对本届政府工作以来的各类政府信息进行清理。
  对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以及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按照《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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