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市政府设立的盘锦市大学生创业资金可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提供小额贷款和担保。自主创业小额贷款额度一般为5万元,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对毕业生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符合贷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市人事部门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和商业银行办理创业贷款。
35.高校毕业生申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且贷款额度不超过2万元的,两年内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申办小额创业贷款和大学生创业资金,从事微利项目,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受益财政给予两年的50%贴息。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除上级承担的损失外,剩余损失市、县(区)财政各负担50%。
五、户籍管理政策
36.我市生源毕业生回生源地就业的,户口可直接归户。毕业生持《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户口簿到县(区)公安(分)局开具落户通知单后,到原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37.原盘山、大洼两县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市内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可持《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毕业生就业介绍信》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自主择业的毕业生,经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后,由人事代理机构统一办理落户。
38.外地生源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可持《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毕业生就业介绍信》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到非国有单位就业、自主择业和外地生源的中专毕业生,经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后,由人事代理机构统一办理落户。
39.对入学时没有办理户口迁移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可持《毕业证》、《报到证》、相关手续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将户口迁出,到就业所在地人事或教育部门办理报到和落户手续;农业户口的根据本人意愿,落户时可按城镇非农业人口落户。
40.在异地工作的盘锦生源毕业生,允许户口落回生源地。毕业生持《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县(区)公安(分)局开具落户通知单后,到原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六、财政补助和支持政策
41.到我市各类企业和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研究生,以及市组织、人事部门定向招聘的毕业研究生,确属我市发展急需专业,且工作岗位与本人专业对口的,经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并签订在本单位服务5年以上的合同后,博士研究生 3年内每月发给1000元津贴补助和8万元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硕士研究生3年内每月发给500元的津贴补助和3万元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到财政拨款单位工作的研究生,此项经费由同级财政设立的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支付。对到各类企业及其他单位工作的研究生,所需经费由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和用人单位按各50%的比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