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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25.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6.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认定和发放的《毕业证》、《自主创业证》,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5〕186号)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7.对毕业生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8.对毕业生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9.对毕业生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30.对在社区创办公益性服务实体,享受自主创业的所有收费减免、税收减免、贷款担保及贴息等各项优惠政策。

  31.对于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各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免收两年人事代理费,对于需要就业援助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在未就业前免收人事代理费;各类毕业生到人才和劳动力市场求职或向用人单位推荐均免收一切费用。

  四、贷款担保、贴息政策

  32.各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可以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盘锦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实施细则》(盘财社字〔2003〕48号)文件规定到市劳动就业局、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和商业银行申办为期2年(可展期一年)、贷款额度为2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贷款。

  33.市政府设立的小额创业贷款可用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照《盘锦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设立小额创业贷款的实施细则》(盘经发〔2006〕127号)的规定,向市经委、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和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为期2年(可展期一年),个人创业贷款不超过10万元,合作经营实体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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