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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19.深入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要按照市委盘委办发〔2007〕2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选派大学生的管理和使用,鼓励和支持通过“村来村去”形式委托培养的“一村一名大学生”回农村基层创业和就业,有计划的组织新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大学生到村级组织进行为期1-2年的工作锻炼。保证我市每个行政村至少有一名大学生。对市统一选派到农村继续签订服务合同的“一村一名大学生”,自2007年起办理社会保险除个人承担的费用外,其他费用由市、县(区)财政按各50%的比例负担。

  20.认真组织实施“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生计划”,每年每县要公开招聘不少于20名普通高校师范类本科生到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任教,力争到2010年实现每所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少于5名师范类本科生的目标。选派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本科生,学校有空余编制的要优先安置,没有空余编制的要通过待编安置的方式予以安排。有关待遇按省规定的标准和渠道解决。选派的大学生在农村中小学工作满四年仍没有编制的可暂超编安置,待自然减员时予以核减。

  21.各级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经委及团委等部门和组织要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前培训力度,积极组织开展相关方面的培训。高校毕业生可持《毕业证》到公共职业服务机构免费参加创业就业培训,并享受创业就业培训机构提供的各项创业就业服务。

  22.对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相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鉴定、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23.毕业生回生源地半年以上仍未就业的,可持毕业生主管部门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要免费为其提供相应的职业介绍等服务,安排其参加“普惠制”、职业资格等专项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提升就业技能。对因患病等原因6个月无法工作且无生活来源的,可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到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镇低保政策标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三、税费减免政策

  24.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2号)规定的所有收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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